規定形同虛設!補助宗教活動不符經費限制 監院糾正花蓮縣府
〔記者楊堯茹/台北報導〕監察委員調查發現,花蓮縣政府2020至2022年間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不僅有高達9成的補助案件遠超過相關規定的新台幣2萬元,平均金額高達43萬餘元;花蓮縣政府也未妥適評鑑考核受補助團體的執行能力,竟有活動結束逾2年還尚未完成核銷,提案糾正花蓮縣政府。
監察委員施錦芳、王麗珍調查「花蓮縣政府宗教預算編列及執行爭議」案,監察院內政及族群、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6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糾正花蓮縣政府,並請該府就調查報告所提意見,確實檢討改善。
監委表示,花蓮縣政府在2020至2022年各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2萬元的件數,占比均超過9成,平均每年每件補助金額分別高達39萬4209元、40萬3973元及51萬5191元,逐年增加。
監委進一步說明,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實支數8成者,2020年有14件、2021年有13件、2022年則有16件,共補助2758萬5274元,其中全額補助者,3個年度合計13件,共補助780萬8752元,即平均每件補助60萬673元,且每年度補助同一宗教團體超過一次,也屢見不鮮。
監委指出,這與花蓮縣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宗教活動相關審核作業要點」規定,對於同一民間團體補助,每年度以一次為原則,且單次活動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兩萬元,並且不高於實支數8成等相關規定不符,規定形同虛設。且花蓮縣政府對於申請補助的案件是否同意、所適用規定的條款,以及補助金額的評估與決定等決策過程,透明度不足,也應檢討。
其次,調查發現,花蓮縣政府先後所訂定與適用的「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宗教及役政活動審核作業要點」及「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宗教活動審核作業要點」,未明定未依限核銷的後果,對於核銷作業規範明顯不周,不利預算執行。
監委指出,花蓮縣政府未評鑑考核受補助團體的執行力,有受補助的部分協會在活動結束後逾一年未能完成核銷作業,但花蓮縣政府竟再度同意補助該協會並預撥半數款項,導致該協會連續兩年在活動結束後,都逾期一年餘無法完成核銷作業,花蓮縣政府完全束手無策,核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