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診斷證明錯用或造假 醫師也有責任
2024/01/22 05:30
曾有醫師收賄 開立不實巴氏量表判刑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李姓女子盜用任職的醫院關防、院長印章與醫師印章,偽造身心科診斷證明書,為自己官司提供有利證據,被法院判刑及判賠名譽受損害的醫院與醫師;眾所皆知,醫師的診斷證明常被當成民刑事訴訟的證據,司法在追求真相過程當中,醫師經常在法律上也有其相對性責任。
玄奘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律師錢炳村指出,診斷證明書是醫師在其執行醫療業務上所製作的文書,具有紀錄和證明的效用,無論民事或刑事訴訟,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診斷證明書的內容,必須根據當時診療過程及相關資料製作,基本上診斷證明書本身只能證明病患的病情,卻無法證明誰是加害人。
刑事訴訟法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所須製作的紀錄文書,對醫師而言,是醫療業務行為的一部分,也屬刑事訴訟法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須製作的紀錄文書,而診斷證明書是依病歷所轉錄的證明文書,自然也屬證明文書。
診斷證明可以還原真相,一旦醫師錯用,就是違法,高等法院曾審理某公立醫院家庭醫學科醫師,他以每件一萬五千元代價,開立不實巴氏量表,涉犯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而被判刑,就是一個例子。此外,詐取健保費等案件層出不窮,也是醫師謊報診斷證明的前車之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