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阿里山林鐵約僱員涉圖利 嘉檢依貪污罪起訴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1日電)前阿里山林鐵及文資處陳姓約僱人員負責工程採購時,被控隱瞞李姓業者未更換車廂膠條事實而撥款,讓業者圖得新台幣8萬多元不法利益,嘉檢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2人。
嘉義地檢署起訴書指出,29歲陳姓男子於民國109年5月至111年3月間擔任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約僱人員(因考上其他國營事業離職),負責承辦相關工程採購業務,包括完工確認、驗收權限等,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陳男於109年7月下旬辦理「109年度阿里山支線車輛整修噴漆」採購標案,由某工程行業者李姓男子得標,採分批驗收及核銷方式,不過,李男須完成73年製阿里山號5輛車廂的所有門窗膠條拆除換新工程,因未能取得符合尺寸的膠條而未施作。
李男為取得第1批工程款,將膠條未更換告知陳男,並請求通融辦理驗收及請款;李男於同年10月下旬填寫已完成5輛車廂的施工報表,並於同年11月初會同李男、主計及政風指派的監驗人員前往阿里山治平車站驗收。
檢方表示,陳男、李男於驗收過程,隱瞞未更換車廂膠條事實,且陳男在驗收紀錄分別記載廠商依契約完成履約標及驗收合格等不實內容,讓阿里山林鐵及文資處撥款新台幣68萬多元給工程行,也使工程行圖得未施作膠條8萬多元的不法利益,案經嘉義縣調查站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
檢方指出,陳男在驗收前1天將施工規範拍照傳給李男,通知要更換車廂膠條,不過,驗收時,雙方都有到場,若陳男驗收時有發現李男未更換膠條,就不會讓李男辦理驗收,陳男顯然知情,且也沒有告知主驗或監驗人員膠條未完成的事實。
嘉義地檢署偵結,除依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陳男、李男外,並審酌陳男犯後一再飾詞卸責,難以認為有反省悔改,建請適用刑法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編輯:戴光育)11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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