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時期南韓慰安婦受害者向國內法院提出第二次賠償請求訴訟,二審法院裁判日本政府應賠償每個受害者2億韓元(約台幣500萬元)。
在一審中,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法院以日本享有不受南韓法院管轄的國家主權豁免權,駁回告訴。首爾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一審判決,同意原告的請求賠償金額,訴訟費用也由日本政府承擔。
法院表示,根據國際慣例法,認定大韓民國法院對被告日本政府的審判權是妥當的,也認定在動員慰安婦的過程中,被告的行為實屬非法,應支付適當的精神賠償費。
法院也指出,該事件的受害者連最基本的自由都被壓迫,每天被迫與數十名日本軍人進行非自願性行為,遭受無數的傷害,或懷孕、死亡的風險,戰爭結束後也無法適應正常社會生活。
首爾高等法院認定,被告(日本政府)的行為在韓國民法上屬非法行為,應賠償超過原告所要求的2億韓元作為精神賠償費。
受害者之一的李容秀(音譯)奶奶在宣判結束後離開法院時,於輪椅上高舉雙臂,一邊流著眼淚一邊喊著萬歲。
2016年12月,包含李容秀奶奶在內的21名慰安婦受害者,以日本政府為對象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每人2億韓元。
2021年4月,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一審以日本享有不受南韓法院管轄的國家主權豁免權為由,駁回訴訟。
但相反地,同年1月,法院在另外12名慰安婦受害者以相同理由提起的訴訟中,卻判原告勝訴,李容秀等16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