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023年) 五月,政壇及社會各界興起 #metoo浪潮至今已半年,隨著政府為平息民怨倉促修正性平三法,仍無法有效解決性別暴力不斷發生,及被害者不敢或不願求助正式體系的現象。
對此,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偕同勵馨基金會、台灣展翅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及數位女力聯盟等多個民間團體,於國際人權日(12月10日)前夕的今天(12月7日) 舉行記者會,共同呼籲總統候選人必須提出全面的性別暴力防治政策,並承諾在當選後將暴力預防視為投資,達到終止婦女受暴、維護民眾人身安全的基本人權。
過去25年來,我國雖陸續通過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平三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跟蹤騷擾防制法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等性別暴力防治法規及相關制度,然而整體防治體系卻仍零散破碎,亟待整合。
今年7月,現代婦女基金會及台灣防暴聯盟等民團提出建言,終於促使立法院在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附帶決議中,明訂須提出性別暴力防治國家行動計畫。
根據聯合國資料,全球三分之一的女性一生中至少遭受過一次身體暴力或性暴力,但台灣並沒有相應的調查;遭受性暴力但並未暴案的資料,台灣同樣沒有相關數據。聯合國於近期發起「投資預防暴力侵害婦女和女孩行為」的全球運動,旨在呼籲世界各國必須提高預算,投資對女性及女孩暴力預防的經費和資源,防止女性持續受害。
目前台灣社會正面臨總統選舉倒數計時的重要時刻,關注性別暴力防治的民間團體盼各組總統候選人響應「投資暴力預防 終止婦女受暴」5大訴求,包括「成立性別暴力防治辦公室」、「設立性別暴力防治研發智庫」、「訂定階段性目標與關鍵指標,並定期檢視」、「提出有效防治性別暴力的國家計畫」及「落實數位性別暴力犯罪偵防與被害人服務」等,要求總統候選人承諾於當選後,全面推動有效因應性別暴力的國家級防治政策,以終結性別暴力。
這五大訴求依序說明如下:
(圖/主辦單位提供)
(上圖由主辦單位提供)
訴求1:成立性別暴力防治辦公室:
性別暴力防治工作需邀各部會齊心努力,時而牽涉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警政署、勞動部、教育部,甚至應納入掌管數位治理的數發部,然而在推動相關工作時,常見部會橫向聯繫不足,致使民眾保障缺乏或斷裂,因此應設立具協調整合功能的專責機構,政府應規畫足夠預算及人力,負責統整及規劃政策,制定短中長期國家行動計畫,並負起監控及溝通各部會的功能。
訴求2:設立性別暴力防治研發智庫:
科技時代性別暴力樣態日新月異,防治策略的挑戰更需與時俱進,但現行國家政策均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被動方式應對,缺乏問題現象掌握的統計分析、主動積極回應的政策、與時俱進的工作模式、第一線執行技術的輔導指引、滾動的成效評估機制,更遑論國際發展與最新議題的趨勢研究。
因此,長年以來縱使不斷頒布、修正部分法規,都只是跨出基礎的第一步而已。性別暴力預防、教育、被害人服務、行為人處遇,及防治網絡整體專業與效能的提升,都存在許多待發展與建構的議題,必須透過更強而有力、以證據為基礎的研究發展支持,因此應參採國際先進國家的作法,如歐盟性別平等研究所、美國司法部下設司法研究所、澳洲因應數位暴力犯罪成立的eSafety Commissioner等,設立性別暴力防治智庫,以系統性的研發成果來引領性別暴力防治策略。
訴求3:訂定階段性目標與關鍵指標,並定期檢視:
性別暴力係違反人權的重要議題,損害個人之身心福祉,也讓國家社會付出沉重代價;但預防及回應性別暴力是相當複雜的工作,橫跨各院與相關部會,然而現今社會大眾仍無法清楚得知,政府具體的防治策略目標為何?執行的內容為何?投入多少資源?成效改善及社會影響層面如何?大部分的成果資訊僅限於受益人次統計,模糊籠統。
因此,我們訴求國家應制定明確的防治指標,參酌聯合國與歐盟所推動的性別暴力防治指標與指數,訂定具體的結果指標與影響指標,而非僅只是公務統計的成果展現,並需定期公布,讓社會能有效監督,了解相關政策與方案實施後所獲得之具體成果與影響,以及檢討資源配置的有效與否。
訴求4:訂定有效且具體可執行之性別暴力防治國家計畫:
呼籲總統候選人回應民團訴求與立法院附帶決議,依據前述原則制訂性別暴力防治國家行動計畫。計畫內容須跨部會協力與資源整合,並且具體可行,針對臺灣性別暴力被害人的特質、受害類型、交織性因素的影響、易受傷害族群的特殊處境等等,針對各類型性別暴力案件中的性別不平等逐一審視,並進一步分析不同族群的暴力被害人的個別化需求,阻礙或污名化被害人發聲、求助的體制和社會文化因素,並依此規劃研議國家對抗性別暴力的短中長期整體戰略計畫,落實推動。
訴求5:落實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犯罪的偵防與被害人服務:
性暴力防治四法與性騷擾防治三法甫修正通過,在案件偵防與被害人服務雖有初步規劃,但光靠現行法規和措施要因應數位性別暴力問題是不夠的,加強網路安全需要國家跨部門的協調和問責,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企業、社區組織、學校以及民間單位在性別平等、國家安全和技術責任的共同協力,推動下列措施:
1. 成立數位性別犯罪專責偵辦單位及科技網絡犯罪資料庫:編列充足專責人力編制與預算,完善人才培訓與專責久任,以預防及偵辦慣犯與商業謀利集團的惡性犯罪。
2. 設計減少重複陳述和有效蒐證偵查流程:建立跨縣巿、跨案件偵辦的機制,有效提昇案件偵查的效率與破獲率,讓被害人不需因同一份外流檔案或訊息來源,一再報案與陳述,減少對被害人的二度傷害。
3. 發展多元化數位性別暴力被害人的求助管道與服務:數位性別暴力型態變化多端,對被害人身心和社會連結造成的影響、創傷不一,必須因應被害人的需求,發展多元創新或匿名的服務型態,使其安心諮詢或接受相關服務。
4. 加強加害人的輔導與治療處遇機制:針對數位性別暴力加害人的行為過程、犯罪型態與嚴重性,發展評估和鑑定的原則和指標,進行認知輔導,落實相關處遇治療,有效預防再犯。
勵馨基金會王玥好執行長今天(7日) 在記者會發言指出:
今天12月7日仍屬國際反性別暴力16日運動的期間,這個活動由11月25日「國際終止婦女暴力日」開始,結束於12月10日的「國際人權日」。選擇這兩個象徵性日期的目的,就是為了強調,性別暴力就是對人權的侵犯。
台灣展翅協會陳逸玲秘書長發言指出:
根據近三年衛生福利部公佈的兒少性剝削案件統計,平均約有七成的案件是透
過網路發生;同時兒少性影像相關案件逐年上升,2023年上半年的通報案件數
已來到1365件,占整體案件數約九成。網路兒少性剝削案件通常包括:網路誘
拐兒少性影像或性侵害、性勒索或製造散布販賣性影像等犯罪行為。
目前政府並沒有調查網路兒少性剝削、性誘拐或數位性暴力的專責單位,因此有必要成立網路兒少性剝削/數位性暴力犯罪專責調查單位
此外網路性剝削/性影像案件的特性之一是性影像可能被重複散布。現行的司法程
序導致被害人可能會因為同一個性影像被不同人或在不同時間點散布,而需要
重複作證,不僅容易導致被害人在調查及審判過程中受到二次傷害,也影響被
害人的身心復原及生活穩定。
因此,跨縣巿、跨案件之訊息分享機制的建立有其必要性,藉此完善被害人友善的司法程序。
婦女新知基金會黃柏萱副秘書長發言強調:
我們看到司法院目前公佈的統計數據都用PDF檔,使用上就非常不友善,因為數據沒辦法直接進行計算應用。我們也呼籲官方內部建立正式的機制,將統計、調查與相關分析結果,轉換成積極的檢視與反省,回饋到政策的改革上。
政府應該訂定具體的結果指標與影響指標,而非僅只是用在成果展現。
台灣政府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是婦女人權重要的國際公約,
這個公約當中有一份關於消除性別暴力的重要文件,就是所謂的CEDAW第35號
一般性建議,特別強調監測與資料搜集的重要性,只有完整的監測與資料搜集
,才能跳脫從個人脈絡去理解性別暴力,才能明確指出性別暴力之所以發生,
在社會文化及政策制度上的根源在哪,並依此提出完整的預防對策。
這也是7日記者會在訴求三提到的智庫是一個前瞻性的訴求,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