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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投票政策

本公司為謀取受益人之最大利益,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明確投票政策, 依法進行股東會議案投票,主要投票政策說明如下:
    1. 本公司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15817 號令, 以及相關法令規範行使股東會表決權。
    2.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 177 條之一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並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被投資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3. 本公司指派內部人員或指派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本公司以外之人員、 或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門檻,應遵守法令之規定,並且指派外部人員出席時,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4. 因應被投資公司股東會之相關議案, 本公司投資研究處應於出席前進行評估分析與決策, 且於出席後報告執行表決事項,本公司應將被投資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及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決策及執行結果之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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